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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
 

    一、必备资质和规模
    (一)申报单位持有效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
    (二)申报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资质证明)。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非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三)以池塘养殖为主的申报单位的养殖池塘面积在200亩以上,水产品年产量200吨(西部地区100吨)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循环水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和产量不限。
    二、生产条件和装备
    (四)场区内环境整洁,进排水渠分设且无淤积,电力容量满足生产需求,道路平整通畅;养殖生产设施能定期改造维护,现状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病害诊断等仪器设备;投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五)养殖用水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源,且定期进行监测;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生产操作和管理
    (六)根据本场实际确定健康养殖模式,制定生产操作规范,并严格执行。
    (七)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采购的苗种、饲料、兽药等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购入或销售水产苗种应经产地检疫,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对外销售苗种的单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和兽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前五年(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全部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使用配合饲料,减少冰鲜(冻)饵料直接投喂。
    (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详细完整准确并妥善保管。
    (九)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或成员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操作工人应占工人总数15%以上。
    (十)逐步建立产品可追溯制度,销售养殖水产品应附具《产品标签》;鼓励养殖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
四、辐射带动作用
    (十一)养殖综合生产效率高于当地同方式同品种的养殖水平,渔民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渔民年人均收入,养殖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水产科研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生产科研水平较高。
    (十二)积极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至少联系和示范带动周边养殖渔民100户以上,对联系户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提高周边养殖渔民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在周边养殖户中有良好形象。

发布时间:2015-06-1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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