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职能 | 政策法规 | 政务公开 | 党建工作 | 基地品牌 | 渔政执法 | 渔技推广 | 渔业资源 | 政策信息 | 网上调查 | 留言咨询
分类导航
         渔政管理
         渔业安全生产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 > 渔政执法 > 渔业安全生产 >
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精神,深刻汲取全国接连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遏制海上渔船较重大险情事故多发态势,根据春季渔业生产 特点,制定《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推进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二次集中行动和“打非、治违、抓责任”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渔船检验技术规程和标准,从源头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检查范围

此次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内陆湖库区、河道所有渔船和养殖生产单位。

三、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职能部门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月份,要求各县区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对本辖区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5月份,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检查的基础上,对事故频发、多发的乡镇及渔业生产区域进行重点检查。邀请安全监察和新闻媒体对大检查情况进行监督。5月上旬,市渔业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进行大检查活动的进展、实效及落实重点工作、治理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组名单及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四、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省委17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15号文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发[2010]26号)、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管函[2010]7号),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二)各县区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签订、履行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每月对重点渔业生产区域、渔港码头巡查和登临渔船安全检查情况。

(三)基层管理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渔民联系点制度、组织渔船出海编队生产和春季渔船防风、防雾、防火、防碰撞“四防”工作落实情况。

(四)渔港码头和渔船集中停泊点渔船证书、证件的检查情况,渔船进出港签证和渔业辅助船非法载客的监管、大风等恶劣天气停港渔船疏散避风、避碰,渔港码头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五)生产渔船安全适航质量的检验、安全设备的配备情况。

(六)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渔船安全预防联合整治专项行动情况。

(七)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和恶劣天气预警预报预防和传递落实情况。

(八)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行动迅速。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第二次集中行动的重要内容,突出重点,制定出具体大检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次大检查抓紧、抓实、抓好。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同时,迅速将大检查的通知精神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要对所有渔船、养殖生产企业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从渔船检验、停港码头等源头查起,查渔船是否安全适航、查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渔业安全监管、渔船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切实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出海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渔船,要依法坚决予以停航。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涉渔单位和广大渔民增强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要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要把这次大检查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安排部署结合起来,动员全社会力量,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并将大检查总结于5月25日前报送市渔政科。
 

发布时间:2010-05-13 09:55  


鲁ICP备09018230号-1水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电话0539-8308625
鲁ICP备09018230号-1